盟立電子發票申請單 | 盟立電子發票加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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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提供客戶 (以下簡稱「乙方」) 電子發票雲端服務,本「合約」生效期間自「合約」起始日起一年為效期,並共同訂立以下條款:

第一條 服務

  • 1.1 設施與資料轉移

    所有用於儲存及處理「乙方」資料之設施均應符合合理的安全標準,甲方實施合乎財政部標準或更高標準之系統與程序,以確保「乙方」資料之安全性與機密性,避免「乙方」資料之安全性或完整性遭受可預期的威脅與危險,並防止他人未經授權擅自存取或使用「乙方」資料,「乙方」知悉並同意甲方得於合法範圍內蒐集、處理、傳輸及利用。為提供服務,甲方得將「乙方」資料傳輸到甲方所簽訂之區域或分部,並進行儲存及處理。使用服務即表示「乙方」同意「乙方」資料之傳輸、處理與存放方式。

  • 1.2 電子發票雲端服務  

    甲方提供之電子發票雲端服務,主要致力於協助「乙方」將所開立出的電子發票資料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 1.3 服務之修訂  

    甲方得隨時就服務內容及條款做出修訂。甲方對服務做出重大修訂時將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修改內容,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如「乙方」繼續使用本服務,則表示「乙方」已閱讀、理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修改。

  • 1.4 電子發票每月資料上傳服務範圍說明  

    甲方對「乙方」所提供之雲端服務內容如下:

    1. 1.甲方提供「乙方」各類資料訊息格式API文件,供「乙方」透過API串接將各類發票資料上傳至加值中心平台。

    2. 2.「乙方」上傳資料過程,甲方提供各欄位規則的檢查,如有欄位規則不符,會即時將訊息回饋給「乙方」,並拒收該筆資料。

    3. 3.「乙方」透過API成功上傳至加值中心的資料,甲方需協助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大平台;如財政部因發票內容有誤而無法接收,甲方於接獲財政部回饋之錯誤訊息後,於該發票申報截止前需告知「乙方」,讓「乙方」重新確認及上傳。

    4. 4.為確保「乙方」的交易資料都有如實上傳至財政部,甲方提供「乙方」相關之系統檢核機制並以Email的方式告知「乙方」,供「乙方」核對及處理。

    5. 5.如「乙方」之發票是透過丙方(第三方)所提供之系統所開出,當「乙方」對發票之內容有任何疑問時,請直接洽詢丙方或丙方所提供之發票開立系統,甲方僅能接收來自「乙方」上傳的資料查詢與確認,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大平台,並且甲方不做任一發票內容修正及甲方不負客戶發票內容之責。
    6. 6.盟立電子發票企業載具服務範圍說明

    7. (1) 甲方授權「乙方」使用盟立電子發票企業載具,並按月收取載具月租費,月租費及儲值內容皆以甲方提供之報價單為準。

    8. (2) 甲方於成功接收「乙方」載具發票後,提供消費者發票開立Email或手機簡訊通知服務。

    9. (3) 甲方提供會員載具平台供消費者進行發票資料查詢、中獎查詢及載具歸戶等服務。

    10. (4) 甲方提供消費者電子發票中獎之Email或手機簡訊通知及全家超商列印服務

第二條 乙方義務

  • 2.1 法規遵循

    「乙方」必須遵守財政部相關政策使用服務。甲方得為服務提供新的應用程式功能時,「乙方」可能必須同意額外條款,才能使用額外功能。

  • 2.2 乙方對「服務」的管理工作

    「乙方」必須負責以下事項:(a) 維護密碼與帳戶之機密性;(b) 指定獲得授權可存取帳戶之個人;以及 (c) 確保與帳戶相關之所有活動均符合「合約」所闡述之條款。「乙方」同意甲方僅負責處理資料,不會介入「乙方」對於服務的內部管理工作。(d) 對於「乙方」營業人納稅義務及申報作業,甲方不承擔責任義務。

  • 2.3 「乙方」對「網路」的使用規定
    1. 1.「乙方」應遵守網際網路使用相關規定,不得有入侵網際網路上任何系統之企圖與行為。

    2. 2.「乙方」須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智慧財產權相關保護規定,如有違反,「乙方」除須自行負擔所有責任外,就甲方或第三人因之 所受損害,亦應負責賠償。

    3. 3.「乙方」不得破壞網際網路上各項服務之相關規範。

    4. 4.如「乙方」有濫發電子郵件、破壞網際網路相關規範或依甲方之合理認定,「乙方」就本服務之使用行為可能影響甲方之網路品質、 甲方其他客戶之權益或正常通訊品質或導致整體網路資源之浪費並加重甲方網路系統之負擔時,甲方除得不經催告終止本服務外,甲方或其他「乙方」如因而受有損害,「乙方」亦應依法負擔賠償責任。

    5. 5.非經甲方或權源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乙方」不得擅自利用任何網路資源或為從事任何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6. 6.以上事項,「乙方」如有違反情事,「乙方」除須自行負擔所有責任外,甲方得不經催告暫停「乙方」使用服務之權利,或以書面或是Email通知「乙方」終止本服務,甲方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失,「乙方」應負責償。

    7. 7.「乙方」租用本服務時,由甲方提供之各種服務相關之文件資料、相關應用程式及軟體,其智慧財產權均歸屬於甲方,「乙方」僅得基於使用本服務之目的範圍內使用,不得複製、修改、製作衍生物或行使其他智慧財產權,亦不得將甲方提供之各種服務相 關之文件資料、相關應用程式及軟體擅自提供他人使用或有其他侵害甲方權益之情事,如有違反,甲方除得逕行終止租用外, 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 2.4 使用者同意

    「乙方」的管理員可以存取、監控、使用或揭露使用者帳戶內提供給使用者的資料。「乙方」必須取得並保存所有必備的使用者許可,以便:(a)「乙方」進行存取、監控、使用或揭露這類資料,以及甲方提供「乙方」進行存取、監控、使用或揭露資料的功能,以及 (b)甲方提供服務。

  • 2.5 未經授權之使用

    「乙方」必須以符合財政部政策的方式,盡力避免有人未經授權擅自使用服務,並終止任何未經授權之使用。如果「乙方」發現服務遭受任何未經授權之使用或存取,應儘速通知甲方進行處理。

  • 2.6 使用限制

    未經甲方明確以Email通知許可,「乙方」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並必須以符合智慧財產權的方式盡力確保第三方不致:(a) 將服務出售、轉售、租賃給第三方,或從事功用相同之活動 (除非本「「合約」」明確授權);(b) 嘗試對服務或任何元件進行非授權的存取及進行任何駭客行為;(c) 嘗試透過使用或存取服務,建立替代或類似服務;(d) 將服務用於高風險活動。「乙方」應自行負責遵守任何中華民國法律規定之相關事項。

第三條 帳單與付款

  • 3.1 計費

    「乙方」訂購服務時,依據以下方式計費。

    「乙方」向甲方訂購服務時,甲方將向「乙方」收取服務期間使用費,「乙方」可使用下方列出的付款選項支付服務費用。

    1. 1.服務費用收取標準資費方案:依甲方提供之報價單為主。

    2. 2.服務一旦啟用,若在合約期間內因可歸責乙方之因素而終止合約,則不再另行退費
  • 3.2 付款

    除非於對帳單或報價單中另行議訂,否則所有應付款項都以新台幣計算。

    「乙方」使用匯款或現金方式支付訂購費用:

    1. 1.甲方將於收到款項後當月開立發票給予「乙方」,惟若甲方收到款項已超過當月25日,則甲方將於收到款項後次月開立發票予「乙方」。
  • 3.3 費用未繳納時的停權規定
    1. 1.自動停權
      甲方皆以Email通知乙方進行繳款 然而「乙方」應於帳單繳款期限內支付費用給予甲方,否則甲方將自動停止「乙方」使用服務的權限。
    2. 2.停權期間
      如「乙方」因逾期未支付費用而遭甲方停權,甲方在「乙方」未付款而遭停權期間會繼續向「乙方」收取每月費用,乙方須於完成費用支付未付費用後,以書面或Email方式提供繳款證明,甲方將於3日內重新開通服務。
    3. 3.停權後終止「合約」
      如果「乙方」始終未付款而遭停權逾7天,甲方得依第九條 ,因「乙方」違約而終止「合約」。

第四條 技術支援服務

  • 甲方提供的技術支援服務。「乙方」無法解決異常問題,可透過(a)線上表單 (b)電話會議 (c)電子郵 件方式轉交甲方,甲方於正常上班時間內提供技術支援服務,電話客服於每週一至週五,上午10:00至下午4:00期 間,接聽服務協助「乙方」解決問題。

第五條 停權

  • 5.1 甲方暫停使用者帳戶

    如果甲方發現使用者違反本「合約」,甲方得要求「乙方」停用相關使用者帳戶。如果「乙方」未遵循甲方暫停相關使用者帳戶之要求,則甲方得執行暫停之權利。甲方執行停權之時間應持續至其認為相關使用者已確實更正導致停權之違約行為為止。

  • 5.2 緊急安全性問題

    除上述事項之外,如發生緊急安全性問題,甲方亦可以自動暫停具侵略性之使用行為。「停權」的範圍與時間應以防止或終止緊急安全性問題所需的最小範圍與最短時間為限。如果甲方未預先透過書面或是Email通知「乙方」即暫停其使用者帳戶,則「乙方」得要求甲方於 7 日內,告知停權的原因並提出恢復服務之日期,使「乙方」免於損失。

第六條 機密資訊

  • 6.1 義務

    「合約」雙方 (a) 必須保護另一方之機密資訊,其注意程度應與其保護本身機密資訊的程度相同;且 (b) 不得揭露機密資訊予任何人,除非對方是必須得知機密資訊且已書面同意維護資訊機密性之關係機構、員工與代理商。「合約」雙方 (以及所有收受機密資訊之關係機構、員工與代理商) 僅能在行使本「合約」之權利、履行其義務時使用機密資訊,且必須以合理注意程度保護機密資訊。「合約」雙方必須各自為其關係機構、員工或代理商違反本節條款之所有行為負責。「乙方」每一筆銷售資料,均為機密資訊。

  • 6.2 例外

    機密資訊不包括:(a) 收受者已知悉之資訊;(b) 非因收受者之過失而成為公開訊息之資訊;(c) 由收受者獨立開發之資訊;或 (d) 由另一方正當提供給收受者之資訊。

第七條 聲明、擔保與免責聲明

  • 7.1 聲明與擔保

    「合約」雙方均聲明本身具備簽署本「合約」之完整權力與權限。「合約」雙方均擔保將遵守所有適用於規範服務提供或使用方式之法律與法規 。

  • 7.2 免責聲明

    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除非本「合約」另有明確規定,否則「合約」雙方均不做任何明示、默示、法定或其他形式之擔保,包括 (但不限於) 商業適售性、特定用途適用性以及未侵權之擔保。對於透過服務發佈之任何內容或資訊,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八條 效期

  • 8.1 「合約」效期

    1.本「合約」在其效期內將維持有效,合約期間雙方得隨時終止本合約。若合約期間即將屆滿,任一方未於30天前以書面或Email通知對方,則本合約效期自合約到期日起自動展延一年,原契約單價自動展延契約效期一年。

    2.「乙方」若確定不再透過盟立加值中心上傳電子發票或要將電子發票停用者,於預計停用前一個月,以書面或Email告知甲方及登入加值中心平台按下服務停用。

  • 8.2 對帳單確認

    甲方最晚得於下個服務效期開始前三十天,將以Email發出『對帳單確認書』通知「乙方」確認下個服務效期之內容,惟須經由「乙方」按回確認同意後,方可正式實施。

第九條 終止

  • 9.1 因違約行為而終止

    如果發生下列情事,任一方得暫停履行或終止本「合約」:(a) 另一方嚴重違反「合約」之條款,且未於收到通知之三十天內更正其違約行為;(b) 另一方中止營業,或是進入破產程序,且無法於三十天內撤銷程序; (c) 無論另一方是否已更正其違約行為,已嚴重違反本「合約」三次以上。

  • 9.2 終止之效力

    如果本「合約」終止,則: (a) 除本項明定之外,任一方授予另一方之權利皆立即消滅;(b)甲方應讓「乙方」可在符合財政部政策的期間內存取並匯出「乙方」資料,並依甲方當時的相關服務費率收費;(c) 在符合財政部政策的期間之後,甲方將移除現役伺服器上的「乙方」資料指標,並逐漸覆寫其資料,最終達成刪除資料之結果。

第十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 本「合約」之解釋、效力及其他未盡事宜,皆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雙方並同意如有訴訟,以台 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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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是否已具有電子發票資格,已有在使用電子發票開立?
     (曾有取得財政部帳號密碼,仍無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組數,視同尚未具備資格,等同「首次申請」,請選:否)
    2. 是否會同時開立B2B及B2C電子發票?
     (僅有單一身份,請選:否)
  • 3. 是否為總分支機構配號模式?
     (具有總公司及分公司架構,屬於總公司配號給分公司發票字軌模式,請選:是;屬於單一門市或單一公司行號,是獨立申請發票字軌,請選:否)
    4. 是否轉換POS商後,只會使用【盟立】一家加值中心?
  • 5. 是否同時並行使用2家以上的加值中心平台或供應鏈平台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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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需要授權盟立加值中心下載字軌號碼?
     (若同意授權,盟立會幫您自動於平台匯入發票字軌,將發票資料上傳至財政部)
  • 7. 需要授權盟立加值中心上傳空白發票?
     (若同意授權,當期未使用完的空白發票,盟立會幫您自動上傳至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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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稅籍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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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台POS硬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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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統軟體ERP廠商統編